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时间:2024-07-15 16:48:50
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经常跳槽,但是害怕用人单位扣档案导致后面麻烦重重。小编已经为大家搜集和整理好了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的相关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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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没有权利扣留员工档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许多用人单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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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跳槽,用人单位有权扣押档案吗?案例分析

职工离职两年后

要求转移档案被拒

法院:转移档案为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离职后,没有立刻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几年后要求原工作单位给自己转移这些手续时,原工作单位却扣着档案拒绝办理,无奈之下,离职员工只好与原工作单位“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离职员工的诉讼请求。

案情如下:

耿某是省会一家装饰公司职工,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耿某继续工作到6月份后离职。2018年6月,耿某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当时耿某是非正常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为此耿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耿某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不予受理。耿某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关于耿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称,耿某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从未提出要求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公司不存在不给耿某办理上述手续问题,可见上述期间关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争议尚未产生。2018年6月,耿某提出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未办理,耿某应当知道此时权利被侵害,故仲裁时效期间应自2018年6月起算,耿某至2018年7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不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为耿某办理人事档案和各项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耿某应当协助。

一审宣判后,公司以耿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移相关档案、社保等,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事关劳动者再就业及相关社会福利,扣押档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学法、懂法,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约跳槽

单位职工也无权扣留档案

律师:可向职工追索违约金

省会的沈女士在一文化传播公司上班,刚参加工作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对其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合同,约定服务期满3年才能辞职,否则视为违约;如果在3年内该公司将她辞去,也视为违约。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8000元的违约金。

2018年4月份,沈女士称老家父亲生病,需要她照顾,便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公司领导同意她辞职,但要她把违约金交上。沈女士没交就走了,直到2018年7月22日,沈女士回公司欲调档案,但是公司领导不同意,称她当初辞职是为跳槽,属违约行为,因为她没交违约金,所以将其档案扣留。

沈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沈女士的申请。

员工辞职不付违约金,扣其档案这种行为是否妥当?张雪敏律师解释说:“沈女士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就应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而沈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沈女士拒付违约金,原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得扣留职工档案。”

律师表示,该企业已过了一年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同样是过了一年,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也是会支持的,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该公司在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沈女士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律师特别提醒:目前,一些企业的职工辞职后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拒绝退工、扣留档案的办法,实际上侵犯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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