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

时间:2024-07-15 16:38:48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1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三十条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十一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且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未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二)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四)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职工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发生第八条第三项情形的提取次数及时间还要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外发布。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2

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022青岛公积金提取限额3

青岛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可以本人或委托单位经办人、本人直系亲属、经公证的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目前我中心已开通离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租赁本市住房提取(定额8400元/年)、公积金贷款提取、商贷自助提取(限已在柜面办理商贷自助提取签约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八项提取业务网上办理渠道,

职工可在线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助办理提取,无需再到柜台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请广大职工切勿轻信他人收取手续费代提公积金,不向他人提供本人公积金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以防受骗或个人隐私泄露。若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我中心将根据规定,限期追回骗提公积金,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若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532-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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